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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研究__《马克思如何对待平等》__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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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5 21:42:1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二、平等的制约性因素与演进
      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平等并不具有抽象的永恒的价值,它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也是人类观念演进的结果,是历史的产物。在这方面,马克思有一句话非常恰当地传递了对平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经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平等也是如此,不论是法权式平等,还是非法权式平等,都难以超越对其制约的物质性因素与精神性因素。
      (一)催生法权式平等的因素
      资本主义平等是法权式平等的经典表现,也是法权观念成熟的表现。但作为法权式平等的资本主义平等并不是横空出世的,而是有其赖以产生的条件,或使它得以产生的因素。在马克思看来,制约法权式平等产生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物质性因素,即劳动成为商品的经济因素,这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精神性因素,即历史文化因素,这方面因素(如基督教)在特定历史情景中发挥辅助作用。
      不同于皮埃尔.勒鲁(Pierre Leroux)、韦伯等观念论者,马克思认为法权式平等是特定经济结构的必然产物,其决定性因素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资本主义经济,而非简单商品经济。一般商品经济的确容易孕育平等观念,即所谓在童叟无欺的商品面前人人平等,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但简单的商品交换只是停留在“物=物”的交换形式上,这种交换形式只是意味着在此具体交换中的商品所有者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一切人的平等。不过,法权式平等是要上升到具有普遍性、规范性的平等。要使一切人平等,就不能停留在商品的使用价值交换上,而必须走向人人都为商品所有者、人人都为货币所支配的社会制度才有可能。只有在这种前提下,人才在货币的俯视之下获得了平等的外观。由于在货币的俯视之下,人人都为商品的所有者,就意味着那些没有“身外之物”的无产者也必须把其“身内之物”(他自身的生命以及生命的活动能力)视为他的所有,因此,他的生命及其活动能力——劳动就被视为他的私有财产。那这一社会制度无疑就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
      马克思虽然肯定经济因素对法权式平等的决定性作用,但也并没有否定精神、文化因素的作用。强调制约平等的观念性因素或精神性因素的作用,是黑格尔、蒲鲁东、勒鲁等学者的思维范式。马克思不认为在决定平等观念何以产生方面,观念会起着基础性、决定性的作用;不过,他也没有由此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否定文化因素的任何作用,而是认为法权同样受历史文化因素的制约。关于法权式平等产生的文化因素,恩格斯也有深刻的论述。他在《反杜林论》中就指出:“基督教只承认一切人的一种平等,即原罪的平等,这同它曾经作为奴隶和被压迫者的宗教的性质是完全适合的。此外,基督教至多还承认上帝的选民的平等,但是这种平等只是在开始时才被强调过。在新宗教的最初阶段同样可以发现财产共有的痕迹,这与其说是来源于真正的平等观念,不如说是来源于被迫害者的团结。”对于马克思来说,制约平等产生的既有物质性因素,也有精神性因素,其中物质性因素是基础性和决定性因素。现代平等观念离开现代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和支撑是难以想象的。
      (二)平等的物质决定性与历史演进
      正如恩格斯批判杜林时指出的,“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它是永恒的真理。”在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中,平等不是抽象的、永恒的价值,而是受物质生产制约,存在于特定历史条件的精神现象。在商品经济发展不足,物质生产劳动在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未能充分凸显的前资本主义社会,囿于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浑然一体,难以产生法权式平等——政治社会不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之上。只有当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分离时,“天然”的不平等——基于私有财产的不平等——被留置给市民社会,才让政治社会保留了一种平等的外观,即法权式平等。不过,市民社会却对法权式平等有着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使法权式平等流于形式,而难以反过来使平等作用于市民社会,从而实现经济平等或社会平等。这就使法权式平等从一开始就以资产阶级平等和无产阶级平等两种形态出现,即“平等的要求已经不再限于政治权利方面,它也应当扩大到个人的社会地位方面;不仅应当消灭阶级特权,而且应当消灭阶级差别本身。”无产阶级的平等工资诉求正是诉求消灭阶级差别的表现,但“消灭阶级差别”还隐含对阶级的承认,还是在肯定阶级的前提下思考问题。无产阶级的平等还应由此向前一步,由“消灭阶级差别”向“消灭阶级本身”跃进,同时避免“以资产阶级的平等理论本身为依据”,这样才能为真正的平等铺平道路。这就要求无产阶级必须将消灭阶级、消灭市民社会作为奋斗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当然离不开无产阶级的主体性努力,但更重要的是生产力的充分发展。当物质财富极大丰富,超越了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两岐才有可能实现这一目标。这也是伍德所说的,“人类的政治生活并非他们真正的社会生活,政治解放并非人类解放。平等连同权利、正义以及其他仅仅属于政治的观念,必然都不足以充分表达人类成为自由共同体成员的愿望。这就是‘平等’等政治观念为何对达致真正的人类解放来说也是不可靠的原因。”也就是说,只有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有可能超越对这种法权式平等的需要,才有希望进入一个“各尽所能,各得所需”的时代。
      可见,平等并不是一种独立自存的永恒真理或价值,其何以产生以及存在的形态都受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物质生产方式的发达程度所制约。不仅如此,由于生产力具有一种发展的累积性,它使社会的物质生产也处于一种发展的累积和演进之中,而这一点也使平等获得一种不断发展的动力,使平等经由特权社会的不平等到法权式平等,再到非法权式平等的发展成为可能。
      人们在期待由法权式平等向非法权式平等的跃进中,充满了对人性的期待和对人的解放的嘉许。在以资产阶级平等对抗封建特权的不平等中,人似乎可以不被天然地贱视,可以不被视为牲畜般的存在,可以被视为有着自己独立生命和劳动能力的存在,并由此获得了所谓的人权意义的平等(即法权式平等)。但是,正如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所说的,“平等,在这里就其非政治意义来说,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就是说,每个人都同样被看成那种独立自在的单子。1795年宪法根据这种平等的含义把它的概念规定如下:第3条(1795年宪法):‘平等是法律对一切人一视同仁,不论是予以保护还是予以惩罚。’”在资本主义世界中,人的确在法律上被“一视同仁”,被视为都是“劳动者”,都是“私有财产者”,都是“资本所有者”。但是,法律标示的仅是一种抽象的期待,并不是现实中的人的标配。对于现实社会中仅有自己的劳动力(像牲畜一样拥有自己的活动能力)的无产者来说,唯有作为劳动者是他们能够实在拥有的,是故他们期盼着能够“按劳分配”,能够“工资平等”,能够“男女同工同酬”。这是他们有幸拥有劳动能力,作为“劳动者”的尊严,一旦失去这一劳动能力,他们作为人的尊严就会遭受质疑和挑战,但这还不是最糟糕的。把人视为“私有财产者”(或美其名曰“自我所有者”),甚至是“资本所有者”,这些都很美妙,但是对于一无所有的无产者来说,就是一种讽刺和伤害,因“私有财产”和“资本”对他们来说,都如水中月,是够不着的存在,是有产者和资本家说给他们听的“现代神话”。真实的情形是,他们是有产者、资本家的“私有财产”和“资本”。资本家在支配权上要求“按私有财产分配”“按资本分配”,大有“一分钱一分支配”的味道,貌似很公平,却使无产者遭受农民、奴隶般的奴役。
      显然,法权式平等不是一个渴望解放的人所应该期待的,不论是将人视为“私有财产者”“资本所有者”,还是“劳动者”,都是如此。对于现实的个体来说,他并不是作为“类”意义的人的存在,他只是作为他自己的存在。平等要能体现出对人的尊重,就必须同时尊重他作为个体的存在,尊重其整一的内在性 。由此,平等在其最值得向往处,必须同时遵从个体原则。而“各尽所能,各得所需”正是体现了这一平等精神,故它也被视为真正平等的实现。
      三、平等追求的历史自觉:从法权式平等到非法权平等
      既然基于劳动的法权式平等(对于马克思来说,基于资本、基于私有财产的法权式平等更不可能在考虑之列)不是马克思追求的目标,那就意味着法权式平等不可能成为马克思追求的目标。假如马克思有着对平等的追求,那这一平等追求就不可能在法权领域,也不可能 在政治社会中实现,而只能在非法权领域,在超越了政治社会,在不把政治社会作为人类社会的“固有的力量”或“宿命”时才有可能存在,即在共产主义这一高级阶段才可能存在。由是,问题就转换为:在马克思所构想的共产主义图景中是否隐藏着马克思对平等的追求?
      一个可以确定的结论是,如马克思也追求平等,那法权式平等不会是马克思的目标,马克思追求的目标应体现出对法权式平等的超越。又因任何法权式平等都有其共同的尺度,都是基于对人性的某种共同的抽象,它对任何现实的个体来说,都会是外在的、强制的。这意味着马克思所追求的平等就应该是个体的、内在的、自愿的,而就其同时也应表达“人”的“共性”来说,它还应是“普遍”的,即应是实现了个体与类的统一。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就可以把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到的“各尽所能,各得所需”理解为一个平等原则。
      对于“各尽所能,各得所需”这一原则 ,艾伦.伍德认为它更多的是一个“个体”原则,而不是法权原则。这有其理。因这一原则 的确更多体现了对个体的尊重,贯彻了马克思所说的,要避免“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的诸多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这一精神。在这里,并不存在某种整齐划一的共同标准或尺度来分配各人之所需,因而,说“各尽所能,各得所需”不属于法权原则或分配正义的原则,这是合适的。但由此就认为它不是一个平等原则,却不一定合理。因那样,就排除了平等可以是非法权的,个体原则也可以是平等原则的可能性。尼尔森、民克斯和柯亨等人其实已经论证了这一可能性。“各尽所能,各得所需”既可以是个体原则,也可以是非法权式的平等原则,当然也可以是柯亨所说的自愿平等,或卢克斯解放道德意义上的平等原则。
      不过,“各尽所能,各得所需”尽管可以作为非法权式平等原则,却不宜作分配正义原则理解。关于苏联和中国何以会将其作分配正义原则理解,笔者曾撰文说明。在这里,笔者还想就西方学界何以会将其视为分配正义原则做一解释。按伍德的解释,“各尽所能,各得所需”是共产主义者经常会提到的口号,它“经常让人联想到马克思,但是在那时,对于他的听众来说,这句口号更容易让人联想到路易.勃朗(Louis Blanc)。然而,它更是或许源自《新约》:‘信的人都在一处,凡物公用;并且买了田产家业,照各人所需用的分给各人。’(Acts 2:44-5)因此,这句口号就像被归属于路易.勃朗或马克思那样,也被归属于圣徒路加(St.Luke),而且被那些忠实于《圣经》教义的信徒奉为行为原则。”伍德对这一原则出自《新约》的《使徒行传》的考据,特别是“照各人所需用的分给各人”(“parted them to all men, as every man had need”)一说,的确含有“分配”之意,因为“分”的背后隐含一个组织或主宰者的存在。但问题是,马克思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显然已经不存在具有强制性的政治组织,而他作为无神论者,也不会相信存在一个共同的神在对世人之需做分配。因此,的确如伍德所言,不宜将其视为分配正义原则。但这一点也不妨碍我们将其理解为非法权式平等原则,理解为一种真正平等的实现。
      马克思关于真正平等的论述并不多见,我们只是透过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法权式平等的剖析、批判,推想真正的平等只有在超越了法权式平等的社会中才有可能,而这样的社会也只有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有可能。对此,虽然马克思没有多少论述,但是恩格斯的论述却相对丰富一些。
      早在1843年,恩格斯在接触了圣西门和傅立叶等人的著述之后,就在《大陆上社会改革的进展》一文中,评述了英、法、德三国主张在“财产共有”基础上改变现存社会结构并建立新社会制度的共产主义学说和运动。他在文章中指出,法国革命为欧洲的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徒具空名,只有共产主义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即“法国大革命是民主制在欧洲的兴起。依我看来,民主制和其他任何政体一样,归根结底是自相矛盾的,虚假的,无非是一种伪善(我们德国人称之为神学)。政治自由是假自由,最坏的奴隶制;是自由的假象,因而是实在的奴役制。政治平等也是这样。所以,民主制和任何其他一种政体一样,最终一定会破灭:伪善是不能持久的,其中隐藏的矛盾必定暴露出来;要么是真正的奴隶制,即赤裸裸的专制制度,要么是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即共产主义。”这是恩格斯较早的一次将真正的平等与共产主义关联。此后,他最为显明的论述是在《反杜林论》中关于平等的一系列论述。在那里,他关于资产阶级的平等、无产阶级的平等的论述使人认识到,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是与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相伴随而存在。资产阶级的平等在于消灭阶级特权,而无产阶级的平等则在于消灭阶级本身;资产阶级认为平等是形式的、政治的,而无产阶级则指出平等不应仅仅是表面的,还应当是实际的和社会的、经济的。当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到来之时,法权式平等将被超越。“在共产主义制度下和资源日益增多的情况下,经过不多几代的社会发展,人们就一定会达到这样的境地:侈谈平等和权利就像今天侈谈贵族等等的世袭特权一样显得可笑;同旧的不平等和旧的实在法的对立,甚至同新的暂行法的对立,都要从实际生活中消失;谁如果坚持要求丝毫不差地给他平等的、公正的一份产品,别人就会给他两分以示嘲笑。”而基于马克思所说的“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即各种关系回归于人自身”,我们也的确有理由认为,真正平等的到来,也“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才能实现。这样的社会状态也唯有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有可能。
      诚然,“各尽所能,各得所需”是我们所应该追求的。秉承着将平等落实到个体与类相统一的精神,我们有理由追求这种基于现实的人的平等,这是人的希望所在。只有在无阶级社会中,个人能力的发展不再受到社会阶层和经济地位的限制,人们才能真正地享有平等。但是,这一平等前景的到来终究不是当下的事情,“只要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足以使竞争成为多余的东西,因而还这样或那样地不断产生竞争”,这样的前景就不可能到来。我们可以有这样超然的心态和追求,却不宜将其视为当下的应当。
      关于平等,恩格斯有一个清醒的认知,他说:“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与此完全不同;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而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必然要经过而且确实已经经过几千年。”如果说从平等意指共同点到出现法权式平等经过了几千年,那么从法权式平等到非法权式平等这种质的飞跃就绝对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不过,它终究是值得人们向往之事。这一值得向往之事足以培养人自在从容的心态。这种自在从容的心态有利于人们在发挥好法权式平等的力量的同时,给社会处境不佳者以应有的关怀和尊重。


摘自《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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